实施税收联合惩戒 构建社会诚信体系
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完善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等多部委再次联合发布新政,对失信者的惩戒力度和范围实行双扩围,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保障。
对普通人来说,现在坐高铁出行是件再普通不过的事儿了,可是这对某科技企业的负责人魏敏来说,却有着特殊的意义。
魏敏所说的黑名单是国家从2014年开始推出的一项税收违法联合惩戒黑名单制度。企业有严重的偷逃税等税务违法行为,会被列入到这个黑名单。铁路、公安、银行等二十几个部门就会根据黑名单同步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几十个部门同步共享信息,跨部门联合惩戒的背后,依托的是一套我国自主研发的税务大数据侦查预警系统。
据了解,联合惩戒制度实施两年来,全国已累计公布“黑名单”2974件。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等多部委又联合发布新政,对联合惩戒机制进行升级:
本次新政统一了税收违法黑名单的公布标准,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案件的标准统一调整为100万元以上;增加了伪造发票案件,对其不设份数或金额限制。
同时,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从21个增加到34个,惩戒的措施从禁止乘坐高铁等18项,新增了限制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严控生产许可证发放等10项新举措。
2012年3月,上市公司A发布重大重组预案公告称,公司将通过定向增发股票,向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国海外控股公司B(该B公司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发行36,809万股A股股票,收购B持有中国境内的水泥有限公司C的50%的股权。增发价7.61元/股。收购完成后,C公司将成为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C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856,839,300元,其中建工建材总公司D公司的出资金额为214,242,370元,出资比例为25%,B公司的出资金额为642,596,930元,出资比例为75%.根据法律法规,B公司本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税务规划前的税负分析:
此项股权收购完成后,A公司将达到控制C公司的目的,因此符合财税[2009]59号规定中股权收购的定义。尽管符合控股合并的条件,尽管所支付的对价均为上市公司的股权,但由于A公司只收购了水泥有限公司C的50%股权,没有达到75%的要求,因此应当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B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所得=取得对价的公允价值-原计税基础
=7.61×368090000-856839300×50%=2372745250元
由于B公司的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属于非居民企业,因此其股权转让应纳的所得税为:2372745250×10%=237274525元
②收购方:A公司取得(对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即2801164900元(7.61×368090000)。
③被收购企业:C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税务规划方案:
如果其它条件不变,B公司将转让的股权份额提高到75%,也就转让其持有的全部C公司的股权,那么由于此项交易同时符合财税[2009]59号中规定的五个条件,因此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税务规划后的税负分析:
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B公司,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②收购方:A公司取得(对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即642629475元(856839300×75%)。
③被收购企业:C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可见,通过筹划,使B公司转让C公司75%的股权,则可以在当期避免2.37亿元的所得税支出。
对普通人来说,现在坐高铁出行是件再普通不过的事儿了,可是这对某科技企业的负责人魏敏来说,却有着特殊的意义。
魏敏所说的黑名单是国家从2014年开始推出的一项税收违法联合惩戒黑名单制度。企业有严重的偷逃税等税务违法行为,会被列入到这个黑名单。铁路、公安、银行等二十几个部门就会根据黑名单同步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几十个部门同步共享信息,跨部门联合惩戒的背后,依托的是一套我国自主研发的税务大数据侦查预警系统。
据了解,联合惩戒制度实施两年来,全国已累计公布“黑名单”2974件。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等多部委又联合发布新政,对联合惩戒机制进行升级:
本次新政统一了税收违法黑名单的公布标准,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案件的标准统一调整为100万元以上;增加了伪造发票案件,对其不设份数或金额限制。
同时,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从21个增加到34个,惩戒的措施从禁止乘坐高铁等18项,新增了限制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严控生产许可证发放等10项新举措。
2012年3月,上市公司A发布重大重组预案公告称,公司将通过定向增发股票,向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国海外控股公司B(该B公司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发行36,809万股A股股票,收购B持有中国境内的水泥有限公司C的50%的股权。增发价7.61元/股。收购完成后,C公司将成为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C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856,839,300元,其中建工建材总公司D公司的出资金额为214,242,370元,出资比例为25%,B公司的出资金额为642,596,930元,出资比例为75%.根据法律法规,B公司本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税务规划前的税负分析:
此项股权收购完成后,A公司将达到控制C公司的目的,因此符合财税[2009]59号规定中股权收购的定义。尽管符合控股合并的条件,尽管所支付的对价均为上市公司的股权,但由于A公司只收购了水泥有限公司C的50%股权,没有达到75%的要求,因此应当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B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所得=取得对价的公允价值-原计税基础
=7.61×368090000-856839300×50%=2372745250元
由于B公司的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属于非居民企业,因此其股权转让应纳的所得税为:2372745250×10%=237274525元
②收购方:A公司取得(对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即2801164900元(7.61×368090000)。
③被收购企业:C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税务规划方案:
如果其它条件不变,B公司将转让的股权份额提高到75%,也就转让其持有的全部C公司的股权,那么由于此项交易同时符合财税[2009]59号中规定的五个条件,因此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税务规划后的税负分析:
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B公司,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②收购方:A公司取得(对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即642629475元(856839300×75%)。
③被收购企业:C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可见,通过筹划,使B公司转让C公司75%的股权,则可以在当期避免2.37亿元的所得税支出。
减税降费 2017财税改革的重头戏
我国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有效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财税改革迎难而上、砥砺前行,由此带来的减税效应、溢出效应、长期效应可谓“三箭齐发”,而全面推开的营改增其意义相当于财税领域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
如果说,最初人们对营改增的效果多少还有一点疑虑,到今天,社会各界对于营改增成果的认识,已经有了最大公约数和最小公倍数。
营改增已成为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培育壮大新动能的“触媒”。营改增后,建筑业积极探索装配式、工厂化模式,房地产业剥离施工、园林、物业等实行专业化、产业化,金融行业向资产管理、金融产品等现代金融服务延伸,餐饮业等服务业专业外包迅速发展、创新意愿强烈。
营改增成为撬动财税改革的典型杠杆。全面推进营改增优化了税制结构,促进了专业化分工,培育壮大了新动能,于是引起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OECD)等国际组织给予的专业认可:营改增使中国的增值税制度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在中国经济改革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营改增后的央地财政关系更精准。围绕解决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完善地方税体系、增加地方发展能力等关键问题,2016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这是国务院第一次比较系统提出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文件。这一改革将适度加强中央的财政事权,保障地方履行财政事权,减少并规范中央与地方共同的财政事权。从2016年5月1日起,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过渡方案确保地方既有财力不变,中央集中的收入增量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给地方,主要用于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
同时,应认识到,营改增只是迈出了税制改革第一步,减税降费是2017年财税改革的“重头戏”,在减税、降费、降低要素成本方面要达到“万亿规模”的目标,重塑中国制造业国际竞争力。
个人所得税改革将成为营改增后的财税改革突破口。推进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改革,逐步建立“基本扣除+专项扣除”机制,建立个人收入与信息系统。根据综合配套条件和征管机制的完善程度,适当增加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比如纳税人再教育支出、抚养二孩支出、首套房贷利息等支出,以此降低中低收入群体税负,使广大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房地产税的论证必须慎之又慎,要确保未来的房地产税法是“良法”。房地产税的立法目标不是用来打压房地产价格的,也不是为地方税体系增加名目。从立法角度看,需要整合现有土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房地产占有交易环节的税收;就现实基础而言,眼下有军产、央产、房改房、拆迁补偿房、经济适用房、福利房、小产权房、农民住房等17种产权形式,非常复杂。至于评估价值、免征标准、征管条件等也是难上加难。对于这样极其复杂的立法项目,最有效的方式是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征求意见和建议,不能使未来的房地产税成为不具实际效用的政策宣示,或者成为误伤中等收入群体的“恶税”。
如果说,最初人们对营改增的效果多少还有一点疑虑,到今天,社会各界对于营改增成果的认识,已经有了最大公约数和最小公倍数。
营改增已成为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培育壮大新动能的“触媒”。营改增后,建筑业积极探索装配式、工厂化模式,房地产业剥离施工、园林、物业等实行专业化、产业化,金融行业向资产管理、金融产品等现代金融服务延伸,餐饮业等服务业专业外包迅速发展、创新意愿强烈。
营改增成为撬动财税改革的典型杠杆。全面推进营改增优化了税制结构,促进了专业化分工,培育壮大了新动能,于是引起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OECD)等国际组织给予的专业认可:营改增使中国的增值税制度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在中国经济改革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营改增后的央地财政关系更精准。围绕解决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完善地方税体系、增加地方发展能力等关键问题,2016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这是国务院第一次比较系统提出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文件。这一改革将适度加强中央的财政事权,保障地方履行财政事权,减少并规范中央与地方共同的财政事权。从2016年5月1日起,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过渡方案确保地方既有财力不变,中央集中的收入增量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给地方,主要用于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
同时,应认识到,营改增只是迈出了税制改革第一步,减税降费是2017年财税改革的“重头戏”,在减税、降费、降低要素成本方面要达到“万亿规模”的目标,重塑中国制造业国际竞争力。
个人所得税改革将成为营改增后的财税改革突破口。推进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改革,逐步建立“基本扣除+专项扣除”机制,建立个人收入与信息系统。根据综合配套条件和征管机制的完善程度,适当增加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比如纳税人再教育支出、抚养二孩支出、首套房贷利息等支出,以此降低中低收入群体税负,使广大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房地产税的论证必须慎之又慎,要确保未来的房地产税法是“良法”。房地产税的立法目标不是用来打压房地产价格的,也不是为地方税体系增加名目。从立法角度看,需要整合现有土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房地产占有交易环节的税收;就现实基础而言,眼下有军产、央产、房改房、拆迁补偿房、经济适用房、福利房、小产权房、农民住房等17种产权形式,非常复杂。至于评估价值、免征标准、征管条件等也是难上加难。对于这样极其复杂的立法项目,最有效的方式是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征求意见和建议,不能使未来的房地产税成为不具实际效用的政策宣示,或者成为误伤中等收入群体的“恶税”。
个税修法改革不能“歇歇脚”
作为本轮财税改革的重头戏,个人所得税(下称“个税”)改革需要修订当前的个税法,房地产税的开征也需要先立法。不过在20日公布的《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下称《通知》)中,这两部法律并未被列入年内力争完成的项目。
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面向个人收入征收的一个税种,其改革的进程、改革的具体内容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财政部部长肖捷答记者问时表示,目前个税改革方案正在研究设计和论证中,未来将综合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按年汇总纳税,同时对财产转让所得继续实行分类征收,并考虑增加教育支出等专项抵扣,来降低纳税人负担。从肖部长的答问中,让人们看到了个税改革的希望。
但是2017年的国务院立法项目却没有了个税立法和改革的相关部署,让人们感觉个税改革在经过一点时间的预热之后,又停下来了,在“歇歇脚”;特别是在2016年的国务院立法计划中,个税法(修订)已经被列入研究项目,经过一年的研究之后,相反却不了了之。
个税是目前我国开证税种中增速最快的税种之一。数据显示,2016年个人所得税首次突破万亿元,达到10089亿元,同比增长17.1%;个税增幅与2016年全部税收收入4.3%的增幅相比,高出12.8个百分点。另外,2017年1-2月,个人所得税增幅高达40.8%。对于个税的这一超高位增幅,财政部认为主要是今年春节放假早于去年,集中发放职工年终奖金、分红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在前两个月体现较多等因素。财政部的解释透露出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增幅主要来自对居民年终奖金等工资性收入的征税。可以说,个人所得税增速过快,说明我国对居民收入的蛋糕分配中,国家拿的越来越多;在当前我国居民人均收入与发达国家有差距的情况下,国家拿的越多,居民也就越少,则不利于提高居民收入,特别是不利于壮大中产阶级和橄榄型社会建设。
同时,个税也是目前我国单行税法中立法最早、但最不尽完善的一个税种。大家最关注的个人起征点过低,不能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扣除。虽然国家先后经过3次调整,将个税起征点从800元提高到3500元,但是在房价和其他物价快速上涨、二孩生育放开等背景下,这一标准明显偏低。其次,个税工资薪金的税率级次也不够合理,加重了低收入阶层的负担。当前个税工资薪金实施7级累进税率,从最低税率的3%到最高税率45%。可以说,个税45%的最高税率,直接增加了低收入阶层和中产阶层的税负。同时,这一税率也是当前世界上较高的累进税率之一。
最后,我国个税采取分项征收的制度体系,也增加了依靠工薪取得收入居民的税收负担,也不利于公平调节;特别是同属劳动性质收入的工薪、劳务报酬和稿酬等,适用不同的扣除标准、税率等,导致税负不尽相同。
作为调节收入公平的重要税种,税收制度本身不公平,就不能期望公平地调节收入分配。所以,不管从个税的高增幅来看,还是个税制度本身改革需要来说,以及人们对个税改革的期望程度等因素,都决定了个税改革不能“歇歇脚”,呈现停滞状态。相反,个税改革需要快马加鞭,一鼓作气,以实际改革行动满足人们对改革的期望,从制度上降低低收入阶层和中产阶层的税收负担,加快推进橄榄型社会建设。
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面向个人收入征收的一个税种,其改革的进程、改革的具体内容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财政部部长肖捷答记者问时表示,目前个税改革方案正在研究设计和论证中,未来将综合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按年汇总纳税,同时对财产转让所得继续实行分类征收,并考虑增加教育支出等专项抵扣,来降低纳税人负担。从肖部长的答问中,让人们看到了个税改革的希望。
但是2017年的国务院立法项目却没有了个税立法和改革的相关部署,让人们感觉个税改革在经过一点时间的预热之后,又停下来了,在“歇歇脚”;特别是在2016年的国务院立法计划中,个税法(修订)已经被列入研究项目,经过一年的研究之后,相反却不了了之。
个税是目前我国开证税种中增速最快的税种之一。数据显示,2016年个人所得税首次突破万亿元,达到10089亿元,同比增长17.1%;个税增幅与2016年全部税收收入4.3%的增幅相比,高出12.8个百分点。另外,2017年1-2月,个人所得税增幅高达40.8%。对于个税的这一超高位增幅,财政部认为主要是今年春节放假早于去年,集中发放职工年终奖金、分红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在前两个月体现较多等因素。财政部的解释透露出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增幅主要来自对居民年终奖金等工资性收入的征税。可以说,个人所得税增速过快,说明我国对居民收入的蛋糕分配中,国家拿的越来越多;在当前我国居民人均收入与发达国家有差距的情况下,国家拿的越多,居民也就越少,则不利于提高居民收入,特别是不利于壮大中产阶级和橄榄型社会建设。
同时,个税也是目前我国单行税法中立法最早、但最不尽完善的一个税种。大家最关注的个人起征点过低,不能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扣除。虽然国家先后经过3次调整,将个税起征点从800元提高到3500元,但是在房价和其他物价快速上涨、二孩生育放开等背景下,这一标准明显偏低。其次,个税工资薪金的税率级次也不够合理,加重了低收入阶层的负担。当前个税工资薪金实施7级累进税率,从最低税率的3%到最高税率45%。可以说,个税45%的最高税率,直接增加了低收入阶层和中产阶层的税负。同时,这一税率也是当前世界上较高的累进税率之一。
最后,我国个税采取分项征收的制度体系,也增加了依靠工薪取得收入居民的税收负担,也不利于公平调节;特别是同属劳动性质收入的工薪、劳务报酬和稿酬等,适用不同的扣除标准、税率等,导致税负不尽相同。
作为调节收入公平的重要税种,税收制度本身不公平,就不能期望公平地调节收入分配。所以,不管从个税的高增幅来看,还是个税制度本身改革需要来说,以及人们对个税改革的期望程度等因素,都决定了个税改革不能“歇歇脚”,呈现停滞状态。相反,个税改革需要快马加鞭,一鼓作气,以实际改革行动满足人们对改革的期望,从制度上降低低收入阶层和中产阶层的税收负担,加快推进橄榄型社会建设。
个税改革可与养老体系相结合 减少税率档次
3月21日,北大光华管理学院举行了2017年两会经济形势和政策分析会,多位光华管理学院专家、教授参加并发表演讲。
北京大学经济政策研究所前所长蔡洪滨表示,个税改革最近受到很多关注,提高起征点,需要结合几个重要的社会矛盾,系统性的设计来更好的推出改革。
他认为,一个重要的结合就是养老,养老有一个所谓的养老体系,中国的老龄化速度非常紧迫,社保体系的缺口和缺陷日益明显,这个问题如果不尽快解决,未来困难会越来越大。养老设计里面除了政府最直接的保底以外,企业年金和个人帐户是所谓的第二支柱,第三支柱现在非常落后。所以个税改革一个基本的建议,是个税改革要和养老第三支柱相结合。第三支柱的意思,就是个人一部分收入作为养老的准备金,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和个人的收入联系是什么?个人账户的钱在个税设计的时候可以作为税收抵扣,这一部分钱是免税的,鼓励人们建立自己的长期养老个人账户,这种个人账户的建立变成长期投资的来源。”所以,个税改革需要把养老的第三支柱角度作为一个重点的考虑。
在这个基础上,个税改革现在是不是要进一步减少,提高起征点,是不是要减少人们的税收负担?蔡洪滨的看法是在个税改革中间需要强调的是要宽税基、低税率,使得中国个税的制度设计能够真正达到让人们有更好的纳税意识,同时更好的调节收入分配。
另外,蔡洪滨认为,对于现在二孩、赡养老人这些可以做税前考虑,通过税收激励制度使得养老问题、人口问题得到解决,够鼓励人们的行为向社会所需要的方向去做更好地的安排。
蔡洪滨表示,现在的税边际税率太高,而且档次太多。所以他的另外一个建议要减并税率的档次,降低边际税率。现在的边际税率45%,这是非常高的。这会严重影响相当一部分人群的劳动积极性。同时我们的税率过分复杂,总共7种税率,其他国家有一些很好的经验,简化个税,比如俄罗斯曾经也是非常复杂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征收,最后变成单一税率18%,反而提高了税收的收入,极大地扩大了税收的覆盖面、税基,偷税偷税的情况大幅度减少。中国可以参考这些国家的意见,大幅减少税率的档次,从七档变成三档。甚至更极端一点,单一税率也可以考虑,到25%、20%,这个需要进行具体的测算。三档有15%、20%、25%,具体需要进行具体的测算。
北京大学经济政策研究所前所长蔡洪滨表示,个税改革最近受到很多关注,提高起征点,需要结合几个重要的社会矛盾,系统性的设计来更好的推出改革。
他认为,一个重要的结合就是养老,养老有一个所谓的养老体系,中国的老龄化速度非常紧迫,社保体系的缺口和缺陷日益明显,这个问题如果不尽快解决,未来困难会越来越大。养老设计里面除了政府最直接的保底以外,企业年金和个人帐户是所谓的第二支柱,第三支柱现在非常落后。所以个税改革一个基本的建议,是个税改革要和养老第三支柱相结合。第三支柱的意思,就是个人一部分收入作为养老的准备金,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和个人的收入联系是什么?个人账户的钱在个税设计的时候可以作为税收抵扣,这一部分钱是免税的,鼓励人们建立自己的长期养老个人账户,这种个人账户的建立变成长期投资的来源。”所以,个税改革需要把养老的第三支柱角度作为一个重点的考虑。
在这个基础上,个税改革现在是不是要进一步减少,提高起征点,是不是要减少人们的税收负担?蔡洪滨的看法是在个税改革中间需要强调的是要宽税基、低税率,使得中国个税的制度设计能够真正达到让人们有更好的纳税意识,同时更好的调节收入分配。
另外,蔡洪滨认为,对于现在二孩、赡养老人这些可以做税前考虑,通过税收激励制度使得养老问题、人口问题得到解决,够鼓励人们的行为向社会所需要的方向去做更好地的安排。
蔡洪滨表示,现在的税边际税率太高,而且档次太多。所以他的另外一个建议要减并税率的档次,降低边际税率。现在的边际税率45%,这是非常高的。这会严重影响相当一部分人群的劳动积极性。同时我们的税率过分复杂,总共7种税率,其他国家有一些很好的经验,简化个税,比如俄罗斯曾经也是非常复杂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征收,最后变成单一税率18%,反而提高了税收的收入,极大地扩大了税收的覆盖面、税基,偷税偷税的情况大幅度减少。中国可以参考这些国家的意见,大幅减少税率的档次,从七档变成三档。甚至更极端一点,单一税率也可以考虑,到25%、20%,这个需要进行具体的测算。三档有15%、20%、25%,具体需要进行具体的测算。
new styles for the season
fall collectionThis paragraph is for descriptive text. To edit, simply click on the text to start adding a description about your photo or product. Try to keep it short and sweet for your readers.
|